军衔制起源于何时(84年兵役法实施细则)

1. 军衔制起源于何时,84年兵役法实施细则?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 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七条 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陆军三年;海军、空军四年。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超期服现役。超期服现役的期限:陆军一年至二年;海军、空军一年。

第十九条 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五年,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由本人申请,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八年,不超过十二年,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岁;军队有特殊需要,本人自愿,经军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二十一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

第二十三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岁至三十五岁。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八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九岁至三十五岁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的男性公民。

第一类预备役士兵,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预备役;第二类预备役士兵,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军事院校毕业的学员;

(二)在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开办的培训军官的机构受训后,经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士兵;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

(四)军队的文职干部和个别接收的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战时,现役军官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可以直接任命为军官的士兵;

(二)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适合服现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以及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在到达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进行登记,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事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第三十二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同等院校结业生的安置办法安置。

第三十三条 学员因患慢性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事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按照国家同等院校开除学籍学生的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 兵

第三十六条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干部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三十八条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三十九条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单独进行。

未服过现役的基干民兵,在十八岁至二十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天至四十天的军事训练;专业技术民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基干民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入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预备役人员,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的预备役人员,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同等劳力的收入给予误工补贴。

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 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四条 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高等院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六条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七条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八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四十九条 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

第五十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五十二条 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优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三条 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五十四条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优待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家属,生活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那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职工时,对他们给予适当照顾。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和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五十七条 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

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五十八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给予鼓励,增发安家补助费。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区、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五十九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第六十条 民兵因参战执勤牺牲、残废的,预备役人员和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残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民兵抚恤优待条例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一章 惩 处

第六十一条 按照本法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经教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在战时,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兵役工作时,收受贿赂、营私舞弊的,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兵役工作遭受严重损失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文职干部条例另定。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军衔制起源于何时(84年兵役法实施细则)

2. 我国有衔级制度的部门有哪些?

最常见的警察,其它的还有税务、工商、卫生监督、城管、法官、检察官等。

而最早实行衔级管理的单位是军队,军衔也是最容易联想到的。为了便于队伍的管理、职权的统一、等级划分以及职业荣誉感等,国家在某些特殊单位和部门实行衔级管理。目前,除了军队之外,国家还在4个公务员单位实行衔级管理。

3. 士兵要一步步的往上爬?

元帅。 以1955年军衔制来说,有以下:元帅2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元帅实际未授予);将官4级:大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4级: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5级: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准尉;士官3级:上士、中士、下士;士兵2级:上等兵、列兵不同年代、国家、不同的军队这些军衔也不同

4. 军大衣发明100多年?

作为一名服役12年的老兵,你说军大衣发明才100多年,我忍了,可是你说07年最被广大官兵喜欢的07式军大衣被淘汰了,小虎不答应。

军大衣作为士兵冬季御寒的神器,按照条令分为:作训大衣,常服大衣、以及军官礼服大衣。

一、作训大衣。

作训大衣现在可以说已经烂大街,平常在街上随处可见,主要有六种颜色,分别对应不同的军种,当然了,在某宝上也随处可见。

这种作训大衣是普通士兵、军官巡逻、备战最好的防寒保暖神器,往往好多士兵即使退役都舍不得上交的。

二、常服大衣。

常服大衣通常是配套穿着在常服外边,普通士兵和军官虽然都发到手里了,人手一件,但穿着的机会并不多,除了担负纠察、礼仪任务的士兵外,其他士兵几乎是没有时间穿的,通常也会要求退役时上交,但大多数人选择交折旧费。

主要也是这四中颜色,海陆空和武警,比较容易辨识,通常长度接近膝盖。

三、军官礼服大衣。

军官礼服大衣大多数人是不常见的,小虎也是偶尔才得见的,还有配发的围巾,穿起来可谓是非常的修身了。

这三种大衣,相对于以前的单纯御寒,可以说是功能非常强大了,又帅气、又实用,还配套了。而且还对军种颜色进行了区分。最后再来回顾下老款大衣吧!

军大衣的确曾经在中国风靡一时,尽管我没有研究论证它发明的年份数到底是不是100多年,只是暂且将其定位为一个多世纪。作为最军用通用的军品之一,军大衣的风靡与被淘汰,都有其必然性。

军大衣的风靡,主要是由于它的保暖性能好。老款的军大衣,长度过膝,能够很好地为下肢保暖,这对于冬季行军、在战壕内蹲守过夜,都是非常有好处的,一个军大衣基本上就是一床棉被了。军大衣设计了假毛领,可以翻起来为头部、面部、耳朵等重点部件保暖,也是其一大优点。正是看重了保暖的特性,军大衣在地方才开始流行开来。

军大衣在地方流行到什么程度呢?上个世纪中后期,中国大地不仅有纯65式军装绿色的军大衣,地方还开发了深蓝色的“军大衣”(并非警用那款),也就是军大衣款式的大衣,在地方工农商学四大领域也非常常见。这种大衣下摆还有开叉,可以说不影响正常的劳作,挺方便的。

不过,87式军装系列里面,还是对传统的军大衣进行了改良,主要改良点就是将长款改成了中长款,大衣不再过膝,一般只能盖住大腿的一半部位。这种改良,本文分析基本上是为冬季作战考虑的,身穿这种大衣参加冬季适应性训练,可以完成相对复杂的单兵战术动作,比如匍匐前进、跃进、滚进等等,而这些动作如果身穿长款军大衣,是做不出来的。

到了07式军装系列,军大衣这款式都被淘汰了。本文分析认为,设计方还是觉得它太长了,盖住大腿的一半部位还是过长。因此,07式荒漠迷彩大衣或是常服大衣,下摆都只是略微超过了臀部,这样的设计,既能为人体的重点部位心肺和消化道保暖,又能更好地便于官兵完成相对复杂的单兵战术动作。

如果在平时需要为膝盖以下保暖,军官可以身穿长款的呢子大衣。另外,07式军装也设计了轻便保暖的棉裤,本文分析认为如果未来到类似西伯利亚这类寒区作战,这样的棉被与迷彩大衣搭配,也能保证官兵的体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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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魔兽世界的军阶是怎么规定的?

军衔制已经在风暴前夕的版本中取消了,“荣誉击杀:下士”的意思就是你杀了个下士军衔的敌人,以前的版本荣誉到一定程度可以升军阶,LM的军阶我不清楚了,BL的从低到高依次是:侦察兵、步兵、中士、高阶军士、一等军士长、石头守卫、血卫士、军团士兵、百夫长、勇士、中将、将军、督军、高阶督军!

6. 脑筋急转弯元帅比将军高一个等级?

下象棋的时候。

现实生活中元帅和将军都是一种军衔,我国的规定是元帅比将军高一等级.只有等军衔制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元帅才可能与将军成为平级.

7. 1949至1955年的历史时间线?

1949年随时和平的和平解放,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了渡江战役,最终在1949年10月1日成立了新中国。

1950年,西藏和平解放,抗美援朝战争爆发。

1951年,进行了三反,五反运动

1952年土地改革完成。

1953年朝鲜战争结束,中国开启了第一个五年计划。

1954年,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

1955年新中国第一次参加万隆会议,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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